知名跨国公司是否当然“驰名”
发布时间:2009.09.18  来源:  浏览次数:2811次
“丫-hoo”一声“你好”“YAHOO!”非常生气
 
    按照《商标法》规定,“中国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权限,雅虎一直在试图证明其为驰名商标而理应在中国受到跨类保护
  代理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异议答辩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认为,即便雅虎属于驰名商标,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并非毫无限制。这种保护必须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其必要前提是“误导公众,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法制日报》记者王婧   见习记者李娜
 
  近来,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十分头疼。一年多了,这边公司与雅虎的商标战迟迟没有结果,那边就有人明目张胆地将尚在争议的“丫-hoo”商标贴在了自己的产品上。
  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眼睁睁看着自己已经使用多年,并投入过大量精力和财力去宣传推广的“丫-hoo”商标被侵权,痛心疾首之余却束手无策。原因很简单,由于该公司与雅虎的商标异议案,“丫-hoo”的注册被搁浅,还不是注册商标,没办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一个是吃的食品,一个是互联网产品,听起来似乎风牛马不相及。一家互联网企业怎会和一家食品企业发生商标纠纷呢?
 
“丫-hoo”一声“你好”,“YAHOO!”非常生气
 
  2008227日,在“丫-hoo”商标注册异议期的最后一天,雅虎公司将一纸商标异议申请书递上了国家商标局,提出被异议人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丫-hoo”商标有侵权嫌疑,要求不予注册。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随即提出答辩。
  原来异议人雅虎认为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丫-hoo”商标与其商标“YAHOO!”、“雅虎”在读音和形式上都有复制、摹仿和翻译的嫌疑,且雅虎的商标已经构成中国驰名商标,理应得到更高层次的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被异议商标“丫-hoo”应不予注册。
  而被异议方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却认为,“丫-hoo”与“YAHOO!”、“雅虎”外观差别十分显著,不构成近似,申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亦分属于不同类别,两商标的共同注册和实际使用具备天然的可区分性,不具有造成现实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且丫-hoo商标的创意来源于传说中的齐云山森林野人的欢叫声和福州、江西一带打招呼、问候时的习惯用语“吖—嗬—”(即“你好”的意思),因此在设计商标之初也引用了这一极具当地文化特色的呼叫,将“吖—嗬—”变形为中英结合的“丫-hoo”。
  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还认为,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必须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其必要前提是“误导公众,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否则驰名商标并不当然得到跨类保护,而上文中提及的两个商标所涉及领域不存在任何关联。
  “这个案例很有代表性。近年来,跨国公司开始频频向国内企业发难,BENZYAHOO都是最好的例子。德国奔驰公司告了50个用了“施”字或与其标志相似的中国公司,从卖热水器的到卖火锅的,奔驰对这些公司一个不放过。YAHOO的一系列商标异议案也是这样的。”一位业内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知名跨国公司并不当然“驰名”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组合商标标识中的近似,特别是中文与外文之间个别字母的近似,是否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另外就是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可以将商标权利当然扩展到其并未使用的其他领域。”一直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斌这样分析,“事实上这两个问题近年来一直困扰着中国众多的企业,也是各类商标纠纷侵权认定的难点问题”。
  关于对商标近似的判断,陈长斌表示要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所存在的外观的差异、创意来源、设计理念的不同来进行具体考量。
  “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应该是首要的。另外就要注意,我们印象里的知名跨国公司的商标在中国并不当然就是“驰名商标。”陈长斌解释说,“所谓中国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诉求,采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来进行认定。
  行政认定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其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谓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其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雅虎列出的证据显示,自1999年起,在美国、台湾、印度、以色列等13个国家和地区18个法院至少22件涉及商标、商号或域名的民事案件中,裁定雅虎公司的“YAHOO”是驰名商标”并且驰名得“不同寻常”。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周旺告诉记者,雅虎引证商标在多个国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不意味着在我国当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TRIPS协议》规定,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享有独立权原则。而且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对驰名商标的材料重新审查,即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具体分析、个案确认的原则。雅虎引证商标虽在多个国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没有一个是在第29类果肉、果酱类获得认定的,所以其在多个国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与本案没有可比性,几乎没有任何作用。
  据记者获知的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雅虎并未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也有条件
 
  按照《商标法》规定,“中国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权限,雅虎一直在试图证明其为驰名商标而理应在中国受到跨类保护。
  代理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异议答辩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认为,即便雅虎属于驰名商标,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并非毫无限制。这种保护必须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其必要前提是“误导公众,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记者也联系了雅虎的代理公司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此案尚在商标局,不便过多评论”。
  陈长斌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必须以相关公众易产生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性为基础。
  周旺则表示,尽管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但在保护力度上同样受到产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一般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即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所以,驰名商标并非万能,不具有普遍排他性,对于完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保护力度有限。而且,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但不可以跨类驰名,如在认定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之外自称为驰名商标,将会因误导消费者而受到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对跨国公司申请的商标侵权案的裁定已经不再一边倒。以雅虎为例,在中国大陆地区,雅虎公司分别在1998-2001年对6起跨类别的商标侵权案提出异议均获全胜。但2002年之后却鲜有获胜的案例。
  业内人士评价说,“这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认识到跨国公司有滥用商标战的危害”。
 
 
——摘自《法制日报》20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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